维修技术要求
1.经维修后的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性维修铭牌。
2.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3.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4.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5.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6.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7.贮气瓶*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制度规范内容检查内容:
1.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专业维修部门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改灭火剂的品种,灭火器价格,重量和驱动气体压力。
2. 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泡沫灭火器,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灭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装前要对其主要受压部件,如器头、筒体等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便用。试验后应及时干燥处理,并检查内壁,不应有明显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灭火器,不准用焊接等方法修复使用。
3. 经维修部门修复的灭火器,应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标记,并注以维修单位名称及维修日期。